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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贺晓晨、贺小颖等与XX玲、张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晓晨,贺小颖,贺晓强,贺晓刚,XX玲,张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210-9号申请执行人贺晓晨。申请执行人贺小颖。申请执行人贺晓强,美籍华人。申请人执行人贺晓刚,美籍华人。被执行人XX玲。被执行人张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3)青执字第21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昭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57号江景华廷1号楼701号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昭名下车牌为桂A×××××号小型汽车。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执指字第17号案件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因案情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昭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57号江景华廷1号楼701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张昭名下车牌为桂A×××××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