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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阿业与黄贤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阿业,黄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陈阿业,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黄贤春,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阿业与被执行人黄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黄贤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贤春缴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贤春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贤春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贤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贤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9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