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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5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群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陆国怀等与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新天悦酒店管理分公司、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国怀,胡晓东,上海群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新天悦酒店管理分公司,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5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国怀,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东,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群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岭,上海衡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芬,上海衡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新天悦酒店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高一轩,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生,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卢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陆国怀、上诉人胡晓东、上诉人上海群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新天悦酒店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礼兴分公司”)、被上诉人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兴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陆国怀的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仅依据陆国怀提供的盖有单位业务专用章的工作证明一份。经本院释明,二审中,陆国怀提供其居住证明一份。经查,出具上述两份证据的单位均表示未曾开具过上述证明,因上述证据涉及对陆国怀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及误工费的计算等,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04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国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6.71元、上诉人胡晓东预交的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396.71元、上诉人上海群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396.71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莫敏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