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兴要与邓学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要,邓学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527号原告李兴要。被告邓学文,47周岁。原告李兴要与被告邓学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耿爱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要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要撤回对被告邓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兴要负担。审判员 耿爱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兴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