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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富裕县褚军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社与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褚军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富裕县褚军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址富裕县。法定代表人褚福军,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梁永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