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腾方与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良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腾方,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良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918号原告李腾方,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婷,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政中,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组织机构代码1804xxxx。法定代表人吴正道。被告李良益,男,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并没有约定若产生纠纷由哪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移送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李腾方的住所地,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绍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子 牛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恩欣(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