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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789号原告重庆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翠柏路。法定代表人邸晓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胜明,吉林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九云。被告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忠吉,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继萍。本院审理原告重庆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00元减半收取1175.00元,由原告重庆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曦玥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曲奉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