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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罗宏图、温湘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罗宏图,温湘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571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万康商务中心B幢。负责人:孟波,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斌,该分行职员。被告:罗宏图,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温湘如,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罗宏图、温湘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罗宏图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9564.65元及罚息358.75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罗宏图所有的坐落于温州火车站前东小区国光大厦主楼××室的房产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温湘如对被告罗宏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16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罗宏图签订编号为(2015)温个贷中心银个贷字第081号《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授信额度为31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6日止。2015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罗宏图签订编号为(2015)温个贷中心银最抵字第08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罗宏图提供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前东小区国光大厦主楼××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原告和被告罗宏图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抵押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52万元。2015年3月18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2015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温湘如签订了编号为(2015)温个贷中心银最保字第07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温湘如作为保证人,以担保原告与被告罗宏图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额余额为31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担保,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影响,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2015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罗宏图签订编号为(2015)温个贷中心银个贷字第081号-1《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金额为31万元,借款期限为壹年,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发放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月结息。该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被告罗宏图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有权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即在该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被告罗宏图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计收复利,即在贷款期限内按照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照罚息计收复利。2015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罗宏图发放借款31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8日,借款年利率6.955%。被告罗宏图按约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435.35元。截止到2016年9月14日,被告罗宏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9564.65元,逾期利息16057.87元。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已属于违约行为的追究方式,原告再主张复利,本院不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宏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309564.65元、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9月14日的逾期利息为16057.8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09654.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3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罗宏图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提供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前东小区国光大厦主楼××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范围与编号为(2015)温个贷中心银最抵字第08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52万元。三、被告温湘如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2015)温个贷中心银最保字第07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31万元。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9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罗宏图、温湘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李月燕人民陪审员  王锡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