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郭福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郭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19号申请人张建华,女,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郭福香,女,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张建华申请执行郭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华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笫4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郭福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利息1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83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郭福香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期满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笫40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郎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