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友传与冯永煊、刘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传,冯永煊,刘晓燕,范春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44号申请执行人李友传,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冯永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晓燕,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范春钌,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友传与被执行人冯永煊、刘晓燕、范春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750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檀 飞审 判 员 王伟显助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清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