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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黄极洁与唐永学、姬代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极洁,姬代余,唐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471号申请人黄极洁,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姬代余,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唐永学,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系被告姬代余丈夫。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极洁与被执行人唐永学、姬代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永学,姬代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极洁,于2016-03-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永学、姬代余现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本院在诉讼中查封的财产现正在处置当中,但不足以清偿案件执行款,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字第4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勇审判员 龙明淮审判员 马琳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