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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芬与被告李东琼、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芬,李东琼,赖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初1494号原告:李东芬,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李东琼,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赖建华,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李东芬与被告李东琼、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芬、被告李东琼、赖建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东琼与被告赖建华系夫妻关系,原告李东芬与被告李东琼系姐妹关系。2011年8月,被告婚后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8月30日,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了被告50,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赖建华予以否认,称该笔借款不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前所请。被告李东琼辩称,借款属实。2011年自己与被告赖建华买房需首付款200,000.00元,因资金不足,于是被告赖建华向其家人借钱,自己向自己的妹妹借钱。所借被告赖建华家人的钱已经还了,自己妹妹李东芬的钱一直未还。被告赖建华辩称,自己与被告李东琼正在闹离婚,原告与被告李东琼系姐妹关系,自己不知道被告李东琼向原告借款。当时自己买房需付200,000.00元,但不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也没有能力借钱给自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二被告的结婚证、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支付房款的凭据、房产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争议的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原告向本院举示了被告李东琼出具的借条;向赖建华的催款短信;证人颜正华、李伯怀的证言(其中证人颜正华陈述其于2011年8月30日在李东芬、李东琼父亲李伯怀家中看到李东琼在写因买房向李东芬借款50,000.00元的条子,但没看到她们数钱;证人李伯怀陈述2011年8月30日自己赶场回来看到李东芬、李东琼两姐妹在摆龙门阵,了解到李东琼因买房刚向李东芬借了50,000.00元,但没打条子,自己就告诉她们虽然是姐妹,还是要打张条子,后来她们就补了张条子,自己没看到她们一张一张数钱,但看到李东琼的手提包里面有红票子)。被告李东琼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赖建华质证认为:借条系虚假的;催款短信是收到过,但并未回复;证人颜正华系邻居、李伯怀系李东芬、李东琼的父亲,证人证言不可信。本院认为,被告李东琼因购房所需在李东芬处借款50,000.00元的事实,借条、二手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该事实足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东琼与被告赖建华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东琼与原告李东芬系同胞姐妹关系。2011年8月30日,被告李东琼因购房所需,向原告李东芬借款50,000.00元。原告李东芬当即交付了借款,被告李东芬出具借条载明“因买房现金不够,今借李东芬50,000.00元整(伍万元整)”。因被告赖建华否认借款存在,拒绝偿还,原告李东芬遂于2016年7月8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李东琼在原告李东芬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李东芬依约向被告李东琼提供了借款,被告李东琼亦应按约还款,其拒不偿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李东琼偿还借款50,0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赖建华与被告李东琼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东琼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赖建华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赖建华否认借款存在,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但未提供足以反驳原告诉请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琼、赖建华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东芬借款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李东琼、赖建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其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