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7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邹大全与李美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大全,李美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523号原告:邹大全,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美琼,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邹大全与被告李美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邹大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大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大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大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席瑨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