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更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罪犯雷生宏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621号罪犯雷生宏,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学文化。1998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绥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雷生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8年1月10日雷生宏开始在北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雷生宏主动交待其余罪。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绥中法刑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生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9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雷生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雷生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生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雷生宏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罪犯提请减刑建议书》、《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2013年度-2016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生宏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雷生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36年10月7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么利伟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代理审判员 王 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