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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隆财与杨思军、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财,杨思军,杨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304号原告李隆财,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吴文福,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妮,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思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杨彬,男,1979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隆财诉被告杨思军、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隆财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隆财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隆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计3670元,由原告李隆财负担。审 判 长  罗宝珊人民陪审员  王太华人民陪审员  朱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易斯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