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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等与陈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719号原告:赵某,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王某,女,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自豪,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威,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1,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陈某2,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书民,新郑市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王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妥善处理本案纠纷,需向相关机关调查了解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安置房法律属性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了解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安置房法律属性,在未明确相关政策规定情况下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左留江人民陪审员  路会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