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文军与左海晶、耿军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军,左晶海,耿军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858号原告朱文军,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被告左晶海,男,30岁,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住怀仁县。被告耿军胜,男,30岁,汉族,河北省人,住怀仁县。原告朱文军与被告左晶海、耿军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二人归还原告房屋装饰价款11500元、支付违约金27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二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告二人共同承揽了原告的房屋装饰工程,被告左晶海代表承揽方与原告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了工期、总价款、违约金等。被告二人一共收取原告装饰价款53800元。被告二人在超过约定的工期两个月后,只做了一半的水电活、泥工活、木工活以及安装了灯具、防盗门、分水器、油烟机、燃气灶、晾衣架、集成顶、卫浴等,尚欠原告价值11500元的装饰工程量,被告二人已构成违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文军与被告左晶海在2016年4月10日签订的《汇佳装饰装修合同》中,书面约定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提交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协议内容明确,合法有效。原告应当依法向广东省梅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向人民法院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原告朱文军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静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