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岳寨村。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一终字第2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明确宋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各项费用人民币共计42万元,婚生女宋某由李某抚养,宋某于每月30日前将婚生女宋某的抚养费900元支付到李某指定的账户。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某的银行存款3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