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灌南耀佳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灌南耀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2301号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长发路399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王伟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丁丁,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耀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肖八路西。法定代表人谢伦波,经理。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昌机电公司)诉被告灌南耀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佳商贸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昌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丁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佳商贸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昌机电公司诉称,2015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电机维修合同,维修费共计19000元(含往返运输费用2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维修并交货,但被告未支付维修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维修款18000元(已扣除被告承担的运费1000元)。被告耀佳商贸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负责对被告所有的电机进行维修。原告根据约定,于2015年7月15日拟签一份《昆山正昌机电维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800KW电机修理,维修内容:整机保养、整机清洗、烘烤、F级无溶剂绝缘漆、真空压力浸漆、转子动平衡校正、主轴修复、试车、更换轴承(客供),维修费19000元。原告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运输费用由原告负责来回运费;结算方式:货到当天试机,试机合格后当天付款;交货期限:签订合同后3-5个工作日。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相关约定。原告将拟签的合同传真给被告,被告经确认无误后在合同中加盖单位印章,并于2015年7月23日将合同回传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被告的800KW电机进行维修,并于2015年7月25日将涉案电机送至被告处,同时将维修费用18000元(扣除被告已承担的运费1000元),被告在接收电机后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昆山正昌机电维修合同》、送货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昆山正昌机电维修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为被告的电机进行维修事务,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则应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18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灌南耀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灌南耀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顾桂芹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树林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本院将依照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