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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宏海与拜尔斯道夫CEE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宏海,BeiersdorfCEEHoldingGmbH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宏海。委托代理人杨彪,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eiersdorfCEEHoldingGmbH(中文名:拜尔斯道夫CEE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LaxenburgerstraBe1511100wien。法定代表人Mag.IreneSzimak。上诉人周宏海与被上诉人BeiersdorfCEEHoldingGmbH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BeiersdorfCEEHoldingGmbH是外国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或者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只有在按照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原审法院在没有依法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情况下,直接用公告的方式,向BeiersdorfCEEHoldingGmbH送达开庭传票及诉讼文书,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因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理。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