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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庆秋与孔友良、凌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秋,孔友良,凌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611号原告黄庆秋,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仕杰,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友良,男,汉族,居民。被告凌利艳,女,汉族,居民。原告黄庆秋与被告孔友良、凌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黄庆秋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庆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孔友良、凌利艳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庆秋撤诉。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黄庆秋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记员王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