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庆秋与孔友良、凌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秋,孔友良,凌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611号原告黄庆秋,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仕杰,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友良,男,汉族,居民。被告凌利艳,女,汉族,居民。原告黄庆秋与被告孔友良、凌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黄庆秋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庆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孔友良、凌利艳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庆秋撤诉。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黄庆秋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记员王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