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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波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32号,身份证号230107197410213012。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敏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受理了李波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