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孔凡忠与盈利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盈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孙凡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263号原告湖北盈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利机电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小河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王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庭审,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孙凡忠,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熊志耘,刘心愿,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盈利机电公司诉被告孙凡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盈利机电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以已与孙凡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孙凡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盈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孙凡忠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盈利机电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孙凡忠负担。审判长 闫 凯审判员 陈发恒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