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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司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8月22日,汉族,四川渠县人。被执行人:司某某,女,生于1990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营山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司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司某某应给付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婚生两子女抚养费,从2016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各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审判员  熊健审判员  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