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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肖世斌与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斌,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肖世斌,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先柱,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西子花苑)。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世斌与被执行人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的凤鸣朝阳小区证号为监证xx号的15宗房产,但上述房产已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暂时无法拍卖、变卖。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它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院(2015)澧民三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澧民三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彭 军审判员 曾祥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春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