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张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张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44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巧,女,1989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张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简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