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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5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徐增国与马乃军、王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国,马乃军,王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5414号原告:徐增国,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必树,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乃军,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王成林,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徐增国诉被告马乃军、王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增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必树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6日,被告马乃军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自2015年1月份起还款,月利率1.3%,每月还款本息2500元,被告马乃军归还两期本息5000元,余款拒不归还。二被告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6日,被告马乃军向原告出具金额为60000元的借据一份及还款计划一份,内容载明:“今借到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马乃军2014.12.26”,还款计划内容载明:“还款计划1.借款60000元整(陆万元整)等工程款到账一次性还清,2.还清钱前每月发工资还2500元整,余款按每月1.3‰付息(从2015年元月份开始还款),3.如不按月还款处置权限由债权方任意处置,本人无任何意见,4.每月还款时间于当月20号至月底。马乃军2014.12.26”。后被告给付原告两期本息款合计5000元。现原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还款计划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乃军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马乃军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本息5000元,现要求被告马乃军归还本金5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告陈述借款时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1.3%,在还款计划中载明的月利率1.3‰系笔误,根据交易习惯及银行存贷款利率,本院推定该笔借款的月利率为1.3%。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3%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成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乃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增国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已预缴797元),由被告马乃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朱文静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祁 磊书 记 员  高艳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