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督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龙、夏翠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夏翠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督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被执行人:陈龙,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夏翠姣,女,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系陈龙之妻。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现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和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现支付令已生效,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焦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