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利穗丰饲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仙马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罗均宏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22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金利穗丰饲料有限公司,广东仙马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罗均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利穗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远舟。被执行人:广东仙马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市。法定代表人:陈清河。被执行人:罗均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利穗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仙马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罗均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仙马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罗均宏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25087.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176元、保全费2145.4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罗均宏名下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碧波花园34栋403房的二分之一产权,本院已在另案[(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56-1号]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同时也委托兴宁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仙马有机农业公司的银行账号,现等待委托法院的函复结果。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均宏名下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同时也委托兴宁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仙马有机农业公司的银行账号,现等待委托法院的函复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2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