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杨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杨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1218号原告:李建华,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杨永彬,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杨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跃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