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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兴富与张衍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富,张衍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富。被执行人张衍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衍安存款30万元或价值相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