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柴某某等人与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588号申请人柴某某,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某甲,男,200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某乙,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某丙,女,201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现服刑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仓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