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世华与王永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华,王永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华,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王永增,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王世华与被执行人王永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龙北民初字第0004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永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17。60元人民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王世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北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 永 东审判员 王 洪 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 树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