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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世华与王永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华,王永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华,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王永增,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王世华与被执行人王永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龙北民初字第0004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永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17。60元人民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王世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北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 永 东审判员 王 洪 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 树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