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汤丽华与谢阳荣、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丽华,谢阳荣,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汤丽华。被执行人谢阳荣。被执行人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团结巷18号世雄大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谢阳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汤丽华与谢阳荣、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丽华与被执行人谢阳荣、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给汤丽华借款本金4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80元,司法评估费3200元、执行费用7569元由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汤丽华自愿放弃(2016)湘1202执206号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陈发林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明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