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刘民与程丹丹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刘民,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王刘民,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程丹丹,女,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区。本院在执行王刘民与程丹丹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