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周永玲、和县和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周永玲,和县和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7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229-1号。负责人:葛世珩,行长。被告:周永玲,女,1980年9月16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和县和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鼓楼宾馆。法定代表人:闵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诉被告周永玲、和县合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周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