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与郭士安、赵修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郭士安,赵修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中大街6号。负责人:王海茹,该支行行长。被告:郭士安,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赵修志,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与被告郭士安、赵修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