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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与郭士安、赵修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郭士安,赵修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中大街6号。负责人:王海茹,该支行行长。被告:郭士安,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赵修志,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与被告郭士安、赵修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