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矫海庆与周正伟、牛海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海庆,周正伟,牛海滢,袁俊久,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胡求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56号申请执行人矫海庆,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周正伟,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牛海滢,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袁俊久,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2783750-6。法定代表人周正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求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矫海庆与被执行人周正伟、牛海滢、袁俊久、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胡求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依法采取查控、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有利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