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执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万才与被执行人莱州欣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才,莱州欣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高万才,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潍坊市。被执行人:莱州欣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淑敏,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高万才与被执行人莱州欣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4)莱州商重初字第1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欣达工贸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莱州欣达工贸有限公司2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