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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苏生林与吴钿鑫、苏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生林,吴钿鑫,苏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生林,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钿鑫,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周平,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生林与吴钿鑫、苏周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钿鑫、苏周平尚欠申请执行人苏生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受理费525元。执行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吴钿鑫、苏周平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吴钿鑫、苏周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苏生林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