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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6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波、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向东,男,汉族,平邑县环保局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波与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向东的存款37000元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