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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瑞丽市宏发制管厂申请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丽市宏发制管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瑞丽市宏发制管厂。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关于瑞丽市宏发制管厂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瑞丽市宏发制管厂于2016年8月1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9779.00元。在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向申请人钱国能交纳了2951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且同意我院和解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2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方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