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缑红军与被执行人张利海、张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缑红军,张利海,张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缑红军,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张利海,又名张建伟,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张俊红,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缑红军与被执行人张利海、张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利海、张俊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利海、张俊红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