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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2481号原告梁某,女,,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晓峰,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法律工作者,住肇东市十九道街锦秀江*楼。被告林某,男,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尚家镇双利村。身份证号:×××原告梁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2007年9月6日,原、被告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生两名男孩,长子林鑫宇(2008年11月24日出生),次子林鑫然(2010后10月6日出生),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肇东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主要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阳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银行卡四张复印件,,主要证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透支41,000.00元,加上利息大约80,000.00元。被告对原告所举肇东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表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所举银行卡四张用于家庭生活有异议,四张银行卡是被告自己办理的与原告无关,且银行卡内欠款数额不确定,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9月6日经肇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生两名男孩,长子林鑫宇(2008年11月24日),次子林鑫然(2010年10月6日出生),现与被告一居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存款,被告称有外债80,000.00元,因该银行卡内具体是否欠款及欠款数额没有证据证实。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自2016年2月份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名子女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当珍惜这段感情,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原、被告产生矛盾,应当多沟通,坦诚相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