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与王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王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994号原告: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姜在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龙,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萌,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代丛蔚人民陪审员 何新庚人民陪审员 李惠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佟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