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忠孝申请刘锁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孝,刘锁子,刘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863号申请人张忠孝,男,汉族,1966年8月7日生,个体,原籍陕西省定边县,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刘锁子,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刘树华,男,汉族,1959年11月11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锁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锁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3日我院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锁子所有下位于棋盘井镇鄂乌公路**房屋一处,后该房屋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卖而流拍,现申请人执行人张忠孝同意接受该执行房屋(流拍价486989元)抵偿欠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锁子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鄂乌公路**房屋一处以486989元价格抵偿给申请人张忠孝,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忠孝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忠孝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赵 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