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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世军与姚双林、姚本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军,姚双林,姚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军,农民。被执行人姚双林,农民。被执行人姚本富,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世军与被执行人姚双林、姚本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6)桂1222执100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22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姚双林、姚本富赔偿申请执行人刘世军人民币16159.75元(含案件受理费159.7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双林、姚本富于2016年9月13日自愿履行全部赔偿款16160元,本案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黄恒林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覃图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