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24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沙雅县金圣胡杨农资销售部与依词马依力·卡依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雅县金圣胡杨农资销售部,依词马依力·卡依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24民初2285号原告:沙雅县金圣胡杨农资销售部,住所地:沙雅县循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涂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被告:依词马依力·卡依木,男,维吾尔族,住沙雅县。原告沙雅县金圣胡杨农资销售部诉被告依词马依力·卡依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沙雅县金圣胡杨农资销售部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雅县金圣胡杨农资销售部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雅县金圣胡杨农资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沙雅县金圣胡杨农资销售部负担。审判员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龙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