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邓许春与蒋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许春,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邓许春。被执行人:蒋琼。本院在执行邓许春与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蒲春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