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全喜与胡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喜,胡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2389号原告:王全喜,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胡玉林,男,55岁,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王全喜与被告胡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